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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李合记者陈遇冬)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对一案13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因犯有盗窃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等11人交叉合伙,在铁路沿线沙河子车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采取上车掀货、打车门、割篷布等手段,于2010年6月至9月间,先后盗窃锰铁、大米、玉米、糯米、聚乙烯等铁路运输物资,价值14万余元。被告人崔某、朱某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窝藏、收购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中盗窃作案最多的9起,最少的2起,个人获赃最多达2.8万余元。
其中,在201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等6人盗窃时,王某发现车上有押运员便持刀威胁。后6人盗窃锰铁900千克(价值8460元),销赃后获赃款5000余元均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故分别判处13人5年至1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6000元至50000元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