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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赵某与彭某是同事,同时二人又都居住在工农村附近。前些日子,公司其他同事组织了一次聚会,彭某搭乘赵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一同前往。
聚会上,赵某饮酒过量打算就近在同事家住下。赵某请彭某将自己的摩托车骑回去,放在他家楼下。当晚23点左右,彭某按赵某所说将摩托车锁好并放置在了指定位置。第二天早上,赵某回到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经警方调查后确定,摩托车于昨天夜里被盗。赵某对彭某锁摩托车时的操作产生了怀疑,称彭某对自己摩托车保管时未尽注意义务,所以向彭某提出赔偿要求。但是彭某却认为,摩托车被盗与自己无关,所以拒绝了赵某的要求。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本案中彭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在本案中,彭某帮赵某将摩托车骑回家的行为,并没有获得赵某任何形式的奖励,属于单纯帮助性质。而彭某在接受了赵某的委托后,完全履行了该单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至于该摩托车停放在居民楼下是否安全,则并非该单务合同中所约定的。所以,彭某对赵某无偿委托所产生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张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