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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2011年3月,荆某联系开发区某服装厂家定做1000件儿童羽绒服,双方谈妥价格后便签订了用料加工合同,规定在2011年7月31日前,服装厂要制成1000件儿童羽绒服,荆某需向服装厂支付10万元加工费。可时间到了7月底,服装厂赶制好了这批服装,荆某迟迟不来取货,而后荆某称自己现在没有足够的钱支付加工费。服装厂业务人员向荆某发送了电邮,称这批服装延期一个月,如果一个月之内不支付加工费,服装厂将折价处理部分服装来抵加工费。
一个月过去后,还不见荆某来结算加工费,厂家负责人决定变卖300套羽绒服来抵用加工费。荆某认为,服装厂擅自低价处理货品是侵犯了自己的利益。
解读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评析: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荆某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加工费,这时服装厂行使了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另外,《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服装厂将与债权数额相当的服装留置并抵价变卖以实现债权的做法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记者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