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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张先生:
我父亲去世后,我和母亲居住的房子依据政策将承租人变更为我,母亲是同住人。1994年10月我结婚了,女方户口不在上海。1998年我将房子买下产权,产权人是我一个人的名字。2005年,我把房子卖掉,得到房款33万。随即将卖房款投入到股市里边去了。现在女方提出离婚。问:对于这33万,女方有权分吗?
律师答问:
您于1998年买下房屋产权时已经结婚,所以这套房产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现在女方有权主张分割33万售房款。由于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33万投入股市属于你们夫妻投资,产生的分红、增值等资本利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至于女方户口不在上海,并不影响她对这套房子享有权利。
菅峰律师(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读者俱乐部特邀律师。咨询:400-880-5008法律百事通热线,或手机13301969336,网址:www.lawyer-sh.com.cn东方法律服务网,地址:中山西路1265弄18号1403室)执业证号:1310120011079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