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讯011年7月,23岁的丁宁即将大学毕业,毕业典礼的前一天晚上,他与同寝室的另外三位同学曾某、刘某、翟某相约一起吃散伙饭。席间,不胜酒力的丁宁一杯接一杯地和三位室友饮酒,四人一共喝了三瓶白酒和若干瓶啤酒。晚上11点左右,已经醉得不省人事的丁宁被室友送回家中,其室友便各自离去。凌晨1点钟,丁宁的母亲发现丁宁脸色发紫,呼吸急促,家人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急救,但由于酒精摄取量过高,丁宁早已停止了呼吸。丁宁的家人悲痛欲绝,丁宁母亲认为,同学们都知道丁宁不胜酒力,可其他三名同学不但没有劝说丁宁,还陪他一起喝了那么多。送丁宁回家的途中发现他已经不省人事,没有及时将他送往医院,导致了丁宁的死亡。这是侵犯了丁宁的生命健康权。
解读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
律师评析 :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点在于丁母提出,曾某、刘某和翟某因为没有尽到对丁宁的提醒义务导致丁宁饮酒过量致死,这是否是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位好友作为陪酒人不仅应对饮酒人丁宁尽一种提醒的义务,同时在饮酒人由于饮酒过量可能有生命危险时应当负有照顾的义务,在必要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急救措施。在丁宁饮酒过量而威胁到生命的情况下,三人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或者没有采取紧急措施,则是对丁宁的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曾某、刘某和翟某的不作为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记者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