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华网西宁11月22日电(记者陈国洲)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了解到,青海省将于2012年1月1日起给予城乡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100元的生活补贴,这是青海省首次建立起完善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冶成明介绍,根据青海省政府批转的《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未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每人每月50元。
根据意见,此项制度建立后,青海省城乡重度残疾人,可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残联、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此后凭证领取补贴。
冶成明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中,青海省财政承担80%,各州县财政承担20%。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为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青海省强调确保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并加强动态管理。对已成年重度残疾人分户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已纳入城乡低保并享受分类施保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增发分类施保发放标准50%的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