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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20岁”的《民事诉讼法》迎来了一次大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民意。在修订过程中的“证据”类别里,新增加了“电子数据”的内容,也就是说今后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都有可能成为诉讼证据。
现实中不少人在打官司时,手里就掌握着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相关的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电子证据被采用的实例。在5年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审理了国内第一起电子邮件侵权案,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已被法庭采纳。
因而,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考虑将电子证据列为诉讼证据,应当说也是大势所趋。然而,其自身特点又决定了即便其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但在取证、调查核实上仍然存在着诸多模糊地带。电子证据与普通证据最大的区别就是其网络虚拟性,人们在网络空间的言论、交易到底在多大意义上可以作为呈堂证据,引入电子证据会否加大司法实践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慎重考量。
就电子交易而言,一个完整的电子交易行为,相当于一个商业合同的完成,其中的交易记录,作为诉讼证据,法律理应支持。如《合同法》第11条已明确将电子邮件和数据交换列为书面形式。但具体到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则另当别论。
涉及几个疑问尚待厘清:其一,网络语言存在着易删除和易修改性,因而,如何对其真伪进行核实调查,就成为其中关键。而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普通用户要想举证很难,面对专业网络服务提供商,处于证据劣势的用户很容易因无法举证而承担败诉风险,这显然有失公平。
其二,作为诉讼证据的电子数据应保存下来,但微博私信、聊天记录的保存只能通过视屏截图、纸质打印等副本形式转换,那么是否参照国际惯例,赋予电子数据副本和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也需要法律的突破。然而电子数据的副本更易修改,真伪鉴定更复杂,这预示着司法风险和不确定性相应增加。
其三,在网络实名制都难以普及的当下,轻易地将微博私信、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似乎过于理想化。
因而,民诉法大修为电子证据正名,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进步,但由此带来的司法风险不能小视。如何界定电子证据,电子邮件、QQ、MSN的聊天记录以及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能否成为诉讼证据,未来的司法解释必须作出进一步的界定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