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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于翔刘志敏记者冯琳)市民骑自行车途经斜坡路段,被附近突然窜出的“无证狗”撞倒摔伤。后为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告上法庭。日前,北辰区法院一审判决犬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赵女士骑自行去上班,途经杨某经营的工厂门前斜坡路段时,从厂里跑出三条狗,其中一条撞倒了赵女士的自行车,赵女士倒地造成胸椎、腰椎等部位摔伤住院治疗。后赵女士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自身应负事故责任,事故现场视野很开阔,如原告注意了就不会撞到狗身上,故不同意赔偿。事故发生后,已为原告支付当日门诊费和第一次住院费用约3000元,对于原告主张过高费用不认可。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才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没有为该犬办理养犬登记证,也没有在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下携犬出户,放纵该犬活动,致使该犬撞伤原告,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扣除垫付费用,实际再赔偿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