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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岁末扒窃类案件增多,苏州市公安局日前出“奇招”,出台了认定盗窃犯罪新的指导意见,规定凡是具有入户盗窃及在公共场所扒窃行为之一的,只要盗窃数额达5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此前,江苏省司法机关确定的统一标准是盗窃1000元以上财物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标准,行为人盗窃财物的数额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只能予以治安处罚。最高法院曾规定“数额较大”标准为500-2000元之间,并且授权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标准。也就是说,即便认为1000元的标准过高,不符合工作实际,也只能是江苏省司法机关制定相关标准,苏州公、检、法没有权力自降“犯罪标准”。
按照我国立法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权的规定,不要说是基层地方公安机关,就是省市一级的公安厅(局)乃至国家公安部,都无权单独变更刑事责任标准。在刑事诉讼领域,公安机关必须按照现行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制定的司法解释,对符合犯罪追诉标准的涉嫌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
也就是说,按照授权范围,地方高级法院会商相关部门所确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并且也应当获得当地各级公安、检察机关的一体遵循。但从新闻报道看,此番苏州市公安局显然是“单兵独进”式地单方调整部分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扒窃)涉嫌犯罪的刑事追诉标准。不知道这样的“打击盗窃”是否符合权限范围?也不知道苏州当地的检察院、法院会如何看待和应付这样的问题。这或许会成为检察院、法院遭遇的一个“社会难题”——因为公安机关已经率先大张旗鼓地吹响了降低“数额”标准、严厉打击偷盗的“战斗号角”,或许也获得了当地民众的“广泛支持”,倘若检察院、法院依然“墨守成规”(笔者当然认为这才是合法并应当坚持的法治原则),会不会引起民众的不解,甚至承受对盗窃犯罪“打击不力”的骂名呢?
而在当前司法需要特别“讲政治”、“讲社会效果”和“让人民满意”的氛围之下,我们的检察院和法院又会不会真的被逼上依照当地公安机关制定的“犯罪标准”去“严格执法”,而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相背的境地?对此,我们只能拭目以待,并期待司法机关真正严格的依法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