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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72岁的郑淑兰自老伴去世后就来到某养老院居住。该院规定,服务分为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种,由于郑淑兰身体很好,所以选择了“自理”服务。一个星期前,老人在花园散步时不慎被石头绊倒,胯骨骨折。事后,老人的儿女们要求养老院赔偿医药费。养老院辩称,郑淑兰选择的是“自理”服务,且老人入院时亦签有《承诺》书:“受托方积极为老人宣传防患工作劝其活动要注意安全,但若该老人仍没注意,造成跌倒等意外事故,受托方不负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律师说法 : 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主任田郝亮认为,承诺书内容系“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依法无效。尽管养老院已经根据入院协议书履行了相应级别的护理义务,老人系自行在院内活动中不慎摔伤,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身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养老院对于花园内更了解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故养老院对于老人的损失应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记者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