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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
平心而论,公务员录用中的身体条件和年龄限制在十年间逐渐向好的方面发展。然而,公务员招录中留存的歧视仍然影响着为数众多的公民。如果说前十年的努力与争取已经为我们基本扫清了消除公务员录用中就业歧视的外围战场的话,那么剩下来的将是一场艰苦的攻坚战。征服就业歧视这座大山或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首先,破除对公务员的身份迷信,让体检标准回归本来定位。公务员职位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被经年累月地过度解读,最终推上神坛。公务员被认为代表着国家面子、政府形象,是与其他职业有所差别的特殊行业。“造神”运动的后果之一即是公务员候选者被期望在各个方面都要达到出类拔萃的选拔标准,身体健康亦不能例外,哪怕是些微的不健康似乎也不能被接受。于是,那些身患确实可能影响履职能力疾病的个人被理所当然地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那些存在医学意义上属于不健康范畴但对履职能力没有实质影响的情形,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等,也被打入不合格情形;更有甚者,部分体检录取标准已经超出查验考生身体条件的界限,俨然成为个人道德水准的裁判者。实际上,公务员工作的特殊性来自于其行使的是国家权力,而非公务员“公家人”的身份;政府形象的塑造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队伍的勤政廉洁,绝非出众的身体条件。消除公务员录用中的就业歧视必须首先褪去围绕在公务员职位周围的光环,让公务员这个职业回归它的本来面目。身体健康与否是公务员履职的基础,也仅仅只是履职的基础。只要疾病不影响公务员的工作能力、不会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这种疾病就不能成为阻碍考生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理由。
其次,加强司法救济力度,节制专业恣意。我国已经发生的关涉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案件大都将矛头指向医疗机构专业判断的合理性。由于行政诉讼法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审查权限严格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专业判断成为医疗机构事实上不受司法节制的自留地。只要医疗机构和招录机关严格比照体检标准作出决定,无论这个结论是多么的僵化与不合情理,人民法院均难以置喙。在2010年发生的佛山基因歧视案中,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但症状轻微,完全具备正常履职能力的考生被医疗机构和招录机关一概以“血液病”为由拒绝录用,人民法院仅仅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在事后提醒行政机关注意行为合理性的问题,凸显出司法在公务员录用案件当中干预医疗机构专业判断的无力。当然,司法机关不可能完全取代专业的医疗机构去判断某一个体是否存在医学上不适宜担任公务员的情形,合理性审查的确立也有赖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变革,但是当体检结论出现明显的失范以后,司法机关在其中能够扮演又应当扮演何种角色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再次,完善公务员录用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引入外部督促力量。各级各地行政机关除了应当公示被录用者的基本情况以外,还应当向社会公众汇总公开历年公务员录取的性别构成、民族构成、学历构成、党派构成、残疾构成等信息,女性、少数民族、残疾人等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公务员队伍中占到了多少份额将一目了然。一旦出现特定群体的成员比例在公务员队伍中明显偏低的情形,也即提示可能存在就业歧视,提醒主管机关有必要对此展开调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从而以一种间接的方式约束、限制就业歧视的发生和蔓延。
最后,实施积极行动,促进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平等。就业平等的实现不仅需要根除就业歧视,还需要国家适时采取积极行动,干预就业机会的分配。公务员考试固然应当以考生的考试成绩作为录取标准,但并不排斥给予来自特定群体的个体以相应的照顾和优惠。对于那些因为各种原因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以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境遇的人群,如残疾人、女性等,录用机关在公务员招考当中可以考虑为这部分群体提供更多的优待,甚至采取比例录取的强制方式保证他们在公务员队伍中占据必要的份额。这种通过倾斜政策优待特定群体的做法被称为“肯定行动”或者“平权措施”,在各国的政治、教育、职业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是实现宪法平等权的重要手段。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