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讯(记者郭春雨通讯员梁宇菲)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具体工作意见》(简称《意见》),决定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实行诉调对接,对应当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
吉林高院和省公安厅在《意见》中规定,各基层法院应当在当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根据本辖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实际情况,指派2至3名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到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展工作。逐步实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的日常化,将全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纳入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进行审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对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公安交警部门协助调解,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接函后3日内派员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将人民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引入到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邀请或委托人民调解员按照人民调解和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利用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平台,做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工作。
据悉,近日吉林高院、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公安厅还印发了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六位一体”工作的指导意见,成立交通事故调处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今后,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人民调解、巡回法庭、车辆定损、保险理赔、法律咨询及援助6个单位集中到一起,形成“六位一体”一条龙服务的模式。该调处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公地点将设立在各基层交警队的事故科。这样,出了交通事故,在事故科就能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