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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转制后的辽宁省境内的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四个铁路基层法院人员法律职务任免问题,鉴于原来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免,中级法院其他人员和基层法院人员法律职务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作如下决定:
一、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并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铁路基层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任免,并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四、在本决定前沈阳铁路两级法院人员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所任命的法律职务继续有效,不再重新履行任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