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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从武杨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民张军原本是南疆铁路临时管理处库尔勒车辆段的职工,因为查出自己得了肝炎担心遭人歧视,张军让医生在休假证明书上注明请假原因是患慢性胃炎。可是等张军休假结束上班后,单位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张军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除名决定。巴州劳动仲裁委调查后认为,南疆铁路临时管理处库尔勒车辆段不具有对职工除名的权力。据此,仲裁委裁决撤销库尔勒车辆段对张军除名的决定。
收到裁决书后,库尔勒车辆段不服,遂起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由乌鲁木齐铁路局库尔勒医院开具的证明,称张军提交的职工伤病休假证明是“人情假条”,该假条无效。库尔勒市法院审理后判决库尔勒车辆段对张军的处理决定正确有效。张军不服提起上诉,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张军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随后自治区高院裁定巴州中院重审。巴州中院重审之后判决维持原判。张军再次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军的诉讼请求。
据相关律师介绍,“人情假条”的鉴定,须由法官、司法鉴定专家和医院根据假条内容、患者自身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才能得出定论。“人情假条”鉴定,首先要看假条本身是否真实;其次要看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是否掌握推翻该假条的证据。假条一旦定性为“人情假条”,那么这张假条就会被视为无效,在法律上不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