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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塘沽的张女士在开发区一家电子厂工作,刚入职时她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就在近日,张女士查出怀孕5周,恰好这时她的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可是公司方却拒绝与她再续签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张女士想咨询律师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解答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