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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2001年5月,阚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塘沽中心地段的房屋,并与开发商约定交房日期为2002年7月。5个月过去后,开发商突然书面通知阚女士等业主,因施工原因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因交房时间一拖再拖,2004年阚女士等业主决定退房,多次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开发商致函交涉退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0年,阚女士等业主起诉开发商,在庭审过程中,开发商代理人坚称公司从没收到业主寄发的特快专递,同时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读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律师评析 :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本案正式诉讼时间为2010年9月,从纠纷发生的2004年到诉讼过去了6年的时间。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若在连续的两年内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退款事实,则本案原告面临的结果将是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诉讼请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记者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