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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山打工近20年的邱以刚夫妇,深夜帮助路边受重伤的摩托司机和乘客,却被对方诬陷,还被伤者叫来的朋友殴打致伤。警方经调查还了见义勇为者清白。11月24日上午,禅城区相关部门对邱以刚夫妇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了表彰,诬陷者陈某因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据11月27日《南方日报》报道)
诬陷见义勇为者被惩处,好像并不多见。通常的行为逻辑是,诬陷得逞,即便被揭穿画皮,当事人要么缄默不语,要么赔礼道歉,以求得被诬陷者的谅解。这对诬陷者来说,成本太低。也正因为如此,诬告救人者不时发生,成为让人难受的道德溃疡。更可怕的是,这种扭曲的怪相,已经造成了恶劣的恐吓效应,使公众不敢救人,或者在救人之前思想斗争激烈,有时忍痛放弃施救。可以说,被救了却恩将仇报的做法,已经大大稀释了社会的道德浓度,助推道德滑坡。
在这种语境中,公众强烈吁求严惩诬告者,还见义勇为者以清白,降低救人者的道德风险。如今,佛山严惩诬告者,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它起码传递了一种严肃的价值取向——激赏真善美、鞭笞假恶丑,让那些试图再诬告见义勇为者的人心生畏惧。
对诬告者就需要依法严惩,诬陷者陈某被惩处的理由是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应该说他并不冤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针对诬赖救助人,我们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不过一些地方已经着手推动。据悉,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拟规定“诬赖救助人,应受到一定惩罚”。具体思路是,一,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帮助别人的人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在被救助人一方,否则不予支持。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并最终证实他诬赖救助人,则应受到一定惩罚。
从人们痛斥诬陷者,到“撑腰体”流行,从诬陷者被惩处,到立法保护助人行为,这一系列动态让人欣慰,每个善良的人,每个坚守正义的人,都希望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好,都对人性之恶痛心疾首。
诬陷救助者已被惩处,但愿佛山的这次行动模式能够推广。呵护见义勇为,褒奖见义勇为者,成为见义勇为者,那些宵小之徒的生存空间就会越来越逼仄,当我们的社会形成竞善的良好风气,每个人都是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