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讯赠品不予‘三包’”、“寄存物品丢失,最高赔偿金额为100元”、“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自国家工商总局去年11月13日正式颁布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有一年,诸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之类的霸王条款是否还存在?
市民签合同大都“被格式”
不少消费者购买手机、,参加旅行团,租购房产时都能发现,签订合同往往是商家拿出准备好的格式合同,其中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混迹”其中,让消费者不明不白全盘接受。近日滨海新区工商局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格式条款专项检查,共检查了325个企业的220份合同,合同金额达到3773万元。“检查涉及商品房买卖、装修装饰、订餐、旅游、预付费服务等多个行业。”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低。很多消费者签订合同时都不仔细看,对于合同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甚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不看清楚就签约了。
购房违约条款只约束消费者
购买商品房,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您是否仔细查看过,其中哪些条款你不满意?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中只规定购买方的违约责任,而没有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前,开发商先将合同内容填好,有意将购买者的权利用含糊不清的词语表达,开发商的义务则相对减少。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只能表示接受,却无权变更合同的实质内容。而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也是“霸气十足”。
商场超市店堂告示成“免责牌”“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寄存物品发生丢失,本超市最高赔偿金额为100元”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不少商场超市的店堂告示中的约定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成为了商家的“免责牌”。工商部门负责人说,赠品不实行“三包”,特价商品概不调换,消费者索要正式发票时,商场要求补交税款等诸如此类的惯例和告示都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显失公平。
在对34家美容美发企业的检查中,工商部门发现绝大多数企业都存在预付费消费方式,但普遍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只是以店堂告示或普通收款收据代替,致使消费纠纷发生时因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导致维权困难。此外,工商部门在检查中还发现餐饮企业在协议中规定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旅游合同中规定有年长、年幼者加收费用等不合理现象。
工商部门提醒选择合同范本
“由于消费者对消费的内容有些并不十分了解,对于由此而签订的格式合同条款也有些模棱两可。”工商部门负责人因此提醒消费者,目前工商部门已经推出了涉及购车、美容美发预付费消费、家庭服务、洗涤服务等多个行业的40多个合同示范文本,建议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使用这些权利义务约束明确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商家自己制定的合同,消费者签订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具体条款,避免被“格式”。“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条款,工商部门已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下达了修改建议书。”工商部门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对格式合同进行检查,引导商家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明白消费。(记者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