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11月30日,记者从天津规划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地下空间信息服务,《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已由地上向地下开发延伸,由平面开发向立体综合开发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交通等大型地下综合体大量涌现,本市地下工程建设量不断增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地下空间信息的科学统一管理。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是城市安全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强调地下空间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的信息。明确规定地下空间信息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及工程勘察信息。
《办法》明确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为地下空间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中心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应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防灾减灾等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办法》明确地下空间信息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汇交、普查与补(修)测。针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与报废的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工程的不同特点,《办法》对汇交主体、汇交时限、汇交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规划前,应当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相关区域地下空间现状信息。 (记者付文超 通讯员杨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