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华网长春11月30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在长春市慈善会向9起刑事案件的申请救助人发放了救助金,今年已分两批共发放救助款51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院于2009年建立起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对家庭特别困难、失去劳动能力、子女面临辍学或衣食无着的受害人本人及家属实施刑事救助。
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使确有困难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得到国家救助,救助资金以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捐助为辅。救助对象为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符合下列情形的,酌情予以救助:由于犯罪行为的危害,致使受害人伤势严重急需治疗且本人及家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受害人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可能造成受害人子女失学、辍学或者衣食无着的;受害人抚养的年幼、年老、病残等亲属失去生活来源,如不及时救助可能发生新的严重危害后果的;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困难突出尚未得到救助的;受害人家庭被认定为特困户,低保手续正在办理中的。
此次救助的9起案件,均为受害人本人或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到其所在地进行调查,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发放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