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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综合消息针对近年来媒体不断曝光的药品改头换面后价格大涨的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日发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规则》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这也是一个月来发改委两度发文“治”药价。此前发改委发文称将从12月1日对药品出厂价进行调查。不过,发改委未披露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据了解,药品同药效但不同价的情况非常普遍,由于目前不少基础药物属于发改委定价和限价的品种,不少媒体都曾曝光过民众很难从药店买到被限价出售的药品,相反只能接受药店推荐的具有同等药效的其他药品。
发改委表示,近年来,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和形式不断翻新,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针对这些问题,发改委研究提出了“按照药品通用名称,选择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剂型规格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合理的差比价关系核定价格”的管理方法。
所谓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发改委此次对药品变相涨价的情况作了较细的规定:
一是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
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
三是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
四是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
《规则》要求,用于慢性病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3日(含3日)用药量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以0.9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京华新京)
京华、新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