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报道:106套车载式电子眼作为信息取得的载体,是否具备证据采集合法性?12月1日,有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从现有信息看,公交“屁股”上的电子眼拍到的信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该法官称,他所在的法院目前尚未收到相关案例。但他表示,依其个人看法,从现有信息分析,这106套车载式电子眼由广州市交委出资设置,交警部门负责执法罚款,其拍摄到的数据将实时、直接传回交警智能监控指挥中心处理。
另外,广州交警部门也解释,车载式电子眼的所有权属于交警,公交车只是载体,公交车的司乘人员不能管理、控制摄像头的信息数据。这些都表明,车载式电子眼作为一种取证载体,与固定的公安拍摄装置并无二样。
如果公交车上没有“此车拍摄交通违法”的提示语,也不清楚哪路公交车安装电子眼,是否影响证据采集的合法性?该法官指出,交警部门应该通过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等方式予以提醒。该法官认为,车载式电子眼采集到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还要视具体案情而定,如影像的清晰度、有无证据瑕疵等。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