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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记者梁怿韬报道:12月2日,广州市城管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广州市燃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日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若有不良行为,其不良行为将会记入诚信档案并会上网公示。
根据该《办法》,四大项目将被视为燃气企业不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行为;伪造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为;不遵守经营服务规范的行为;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根据《办法》要求,该四大项又被细分为16类不良行为,即: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不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责任投诉;伪造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发生责任安全事故;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接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未完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将罐车作为储罐使用;委托非本企业送气工配送;燃气中掺杂二甲醚;技术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及时答复用户查询收费和服务等事项申请;未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用户投诉;未按要求使用视频监控系统;不按规定使用危运IC卡配载管理系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不良行为。
根据该《办法》,广州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不良记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布。
广州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对燃气企业的不良行为统计汇总,并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除了公示不良行为,对每年不良记录4次以上或者存在单次罚款超过5万元的、发生较大以上责任安全事故的、不履行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燃气企业给予警示。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众信息网将会对警示信息公示半年。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在公示期间发现仍有不良行为的企业,警示公示期延长半年。
梁怿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