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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2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今天公开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5种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如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损毁、盗窃以及擅自占压、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投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申请领取接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擅自停运。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向环保部门、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从事危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个人最高罚款3万元,对单位最高罚款3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