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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文馨通讯员赵志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将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根据该决定,今后甘肃省政府、兰州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额度为3万元。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据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管理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明显偏低,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等重要行政领域,有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需要较为严厉的处罚手段予以预防和惩戒,为此,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进行修改,并将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马发明表示,行政处罚不是行政管理的唯一手段,但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却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根据目前甘肃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定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为10万元,符合加强行政管理、规范社会活动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