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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霞飞天津市一妇女在和一的哥打官司时,请来两位证人作伪证,为了驳斥证人的伪证,这名的哥30个工作日未能运营。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涉案妇女赔偿因其请工人作伪证,给的哥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据悉,两名作伪证的证人,也被法院做罚款处理。
小郭是出租车司机,而赵某是一位私家车车主。小郭的父亲说,一天小郭驾车运营时,在津塘公路与赵某的汽车发生了刮碰。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责。可是,赵某转天说她的车也出现很多刮痕,并认为是小郭故意毁坏的。去年5月赵某将小郭诉至法院,称小郭将其车辆损坏,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余元。在一审期间,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赵某带着证人于某和孙某出庭作证。这两位证人,一口咬定小郭划坏了赵某的车。其中一人声称是赵某的邻居,另一人自称是小区保安。但经过调查,这两个人的身份都是虚假的。而且法官查明,他们提供的证词也是虚假的。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于某和孙某做假证,并依法对赵某及两位证人进行了罚款。赵某也放弃了诉讼请求,案子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为对方提供假证,使小郭遭受了损失,为此小郭又提起诉讼。他表示,自己在上一案件审理期间,为调查取证、出庭应诉和与律师研究案情等,累计耗时3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他的出租车无法运营,产生损失。故请求判令赵某赔偿其误工费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人证言,正因如此,使小郭不仅需要支付律师费,且调查取证及出庭应诉势必对其出租车营运产生一定影响。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决赵某赔偿小郭律师费1000元、出租车营运损失1000元。一审判决后,小郭和赵某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作伪证有坐牢危险
津发展律师事务所胡炜律师认为,于某和孙某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