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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1
饮用时是否过期
三元公司及京客隆超市怀柔分店均认为,徐先生购买牛奶时间为6月24日,但其饮用的时间为6月27日,已经超过牛奶标明的7天保质期。
徐先生称,牛奶包装上的生产时间是6月20日,保质期为7天,如果按照包装上标注的“巴氏消毒时间为上午10点”推算,牛奶的保质到期时间应为27日上午10点,但是他妻子饮用牛奶的时间为27日上午9点,所以并未过期。
徐先生告诉记者,他查阅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该规定中有保质期和保存期的规定。其中明确写明超过保质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而保存期过后,食品则不宜再食用。所以徐先生认为,牛奶打开时变质严重,该牛奶应该早在“保质期”到达前就已经变质。
庭审焦点2
是否违规捆绑销售
徐先生认为,京客隆超市出售三元牛奶时,将即将过期的牛奶作为赠品与另一盒较新的牛奶一起出售,却没有对此作出说明,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京客隆超市怀柔店认为,这点与徐先生的索赔没有因果关系。(记者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