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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察
很多人没有注意到,我国目前的法律服务主体除了律师、“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等,其实还有另外一个主体——基层法律工作者。
基层法律工作者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初,由于当时我国刚恢复律师制度,律师极为稀少不能满足需要,于是通过在乡镇或街道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随着近年来律师代理和公民代理的“崛起”,法律服务所正在逐步淡出人们的视野。
笔者近日走访了上海市川沙镇法律服务所——一家成立于1986年、被评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单位的法律服务所,该所主任瞿金国告诉笔者,服务所目前编制有10人,其中5人在信访办、1人在政治办,真正从事服务工作的共计4人。“我们接待室有一个‘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每天都有老百姓来咨询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我们也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诉讼引导、撰写诉状等服务。2011年1月至10月,共有701人次来访,这些还不包括电话咨询的。”瞿金国表示,服务所目前承担的主要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包括社会稳定工作、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其中交通事故、劳资纠纷的调解工作颇有成效。“我们调解劳资纠纷,最多时有几百人,最少时是三四人。”
当问及服务所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法律知识时,瞿金国说,在接待咨询的4人中,有3人具备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资质证书,并且严格按照司法部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每年申请执业证的年度注册。
随着采访的深入,瞿金国这位法律服务所的“元老”也坦言,川沙镇法律服务所主要针对的还是本地区居民的法律服务,而且由于是提供无偿服务,所以出庭代理当事人案件的情况比较少,基本还是停留在诉讼前的指导和调解上。该所目前是浦东新区为数不多的几个还算“正常工作”的服务所,浦东新区很多服务所已经名存实亡,有些则改头换面与街道“合伙”,由街道提供场所,服务所为街道做矛盾调解工作,但这样的“服务所”与瞿金国所在的川沙镇法律服务所完全不同,管理上也欠规范,“那些法律服务所可以搞创收,而我们不行,我们是政府行政拨款的,不搞有偿服务。”
事业编制与市场经营的挣扎、服务范围与机构管理的局限,造成了法律服务所的尴尬和混乱,这也许让更多的咨询服务公司有了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