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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手记
200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在这份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一)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二)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三)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四)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尽管有了明确的条件限制,但实际运用中,还是缺乏一定的操作性。
“什么是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是根据文凭来,还是根据证书来?”一位法官坦言。而当法官们询问当事人“是否支付代理费”、“与代理人是何关系”时,早被代理人“调教”好的当事人通常回答:“不付钱的,朋友关系。”一句“朋友”使得法官审查流于了形式。
“不能深问,不然当事人会对法院有意见,以为法官在刁难他这一方。”有法官感叹。
更有甚者,为了“对付”法院,当事人和委托人共同出具了《声明》给法院。笔者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卷宗中看到,这张《声明》上方写着:“本人不是律师,但本人是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劳动法专业人士。”《声明》下方则是“委托人声明”,内容为:“我知道某某不是律师,但他是劳动法专业人士,我信任他,并主动委托他作为本案代理人,至于我是否给他服务费,给多少服务费,完全取决于我本人的意愿,与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涉。”真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笔者采访中了解到,2010年4月,上海市司法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工作,《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因与已修订的律师法不相适应而被废止。笔者又询问了司法局的相关人士,其表示,目前,司法局只负责律师代理的管理工作,公民代理不属于其管理范围。
看来,公民代理真成了“真空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