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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小沈到超市买东西,在进入购物区前,小沈照例按照寄存操作流程将物品寄存在超市的自助式寄存处:将一元硬币投入自助式寄存机后,箱子便会自动打开,同时退还一元钱并打印出一张附有密码的纸。寄存好物品之后,小沈便放心购物了。可购物结束准备取回寄存物品时,意外的事情却发生了,寄存物品不翼而飞。小沈焦急地与超市就赔偿事宜协商,超市强硬地声称,损失由小沈自己承担,超市无责。小沈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来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找到我,希望能依法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
听完案情后,我先让他们平静心情,并给他们分析:时下,寄存丢失案件屡见不鲜,超市最终是否要赔偿,一直存在争议,而决定结果的关键有两点:一、自助寄存机有无问题?二、超市是否履行了合理的管理和警示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从本案来看,小沈的寄存是无偿的,若超市提供的寄存机本身符合寄存的功能,没有使用上的其他瑕疵或问题,又有“免费自动存包柜注意事项”的明确警示,对自助式的寄存机寄存的东西遗失,超市就不负责,这种寄存方式不同于人工服务台的寄存。另外一方面,对于小沈所寄存财物的价值,也无证可循。
考虑到证据收集上的难度,律师去超市作了调查,了解到超市摄像头维护不善,并未拍下盗窃者的影像资料;寄存机的警示标语并不明显;另外,超市没有专门保安人员进行巡视,这在法律上来讲,就意味着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在和超市方面进行了谈判和协商后,我从事实及法律出发,明确指出,自助式寄存机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使当事人无法追回损失,超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律师的多方努力下,超市方面最终提出调解方案,自愿补偿小沈部分经济损失,并尽力通过其他途径帮助原告继续寻找盗窃者。
此案最终有了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完满结局,同时也给广大市民提个醒:超市购物,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不要放在自主寄存机里,一旦发生类似纠纷,顾客对财物金额难以举证,超市方面若已尽到警示和管理义务,要让超市承担最终的损失,在法律上还是比较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