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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哈尔滨12月4日电(记者梁冬)记者从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近期该部门委托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黑龙江省多个地市的太阳镜市场进行抽查,共发现有41个批次的太阳镜不合格。
本次太阳镜质量监测报告称,今年三季度,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依据QB2457—99《太阳镜》、QB2659—2004《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等标准,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七台河、黑河、大兴安岭等地市场销售的太阳镜商品的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球镜顶焦度偏差、柱镜顶焦度偏差、棱镜度偏差、装配质量、光透射比、光透射比相对偏差、平均透射比、色极限、交通讯号透射比、抗冲击性能、标志等项目进行了抽样检验,最终检测结果表明,有41批次太阳镜商品不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经营者已分别给予罚款、停业等处罚。
根据检测结果,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示消费者在选购太阳镜时应明确区分有遮阳作用的“遮阳镜”和仅有装饰作用的“浅色太阳镜”,同时认准产品标识,如防紫外线功能的标识、安全性能的标识,并向商家索取完整的包装和发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特别提醒消费者,不宜长期佩戴有色彩的眼镜,以免引起眼睛疲劳;视觉系统发育不完善的婴儿、儿童不宜戴太阳镜;在保养方面,太阳镜镜片材料耐磨性不高,当磨损影响清晰度时,应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