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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紧固件案是中国在WTO对欧盟提起的首次诉讼,而且取得胜利。该案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某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空间,可视为中国在反击贸易保护主义过程中的一次重要转折
魏红
2007年9月,欧洲金属紧固件生产商协会向欧盟提出要求,对中国紧固件产品采取贸易惩罚措施。2009年1月,欧盟经过调查决定对来自中国的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欧盟调查机关在本案调查中表露出了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其裁决严重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紧固件企业的正当权益。因此,2009年7月31日,中国政府就欧盟对中国紧固件实施反倾销制裁提起WTO机制下的磋商程序,但因双方无法通过磋商解决争端,WTO于10月23日宣布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并分别于2010年12月3日和2011年7月15日发布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认为欧盟反倾销规则384/96号第9.5条要求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必须符合“单独待遇测试”要件才能适用“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由此,中国有关“单独税率”等主要诉求在本案中获得支持。
欧盟的歧视表现
在国际贸易中,产品倾销是指一项产品以低于这个产品在国内销售的价格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到其他国家。根据WTO规则,如果倾销给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产业损害,则倾销要受到谴责,同时允许进口国进行反倾销调查,进而对倾销产品征收一笔额外的反倾销税。
欧盟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承认中国国内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认为价格不是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因此,欧盟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都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即找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依此计算倾销幅度,这往往会人为扩大倾销幅度。1996年的欧盟反倾销规则384/96号是歧视中国出口产品的典型反映,其通过列名方法指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只给一个全国性反倾销税率。
WTO裁决的澄清
WTO《反倾销协定》的原则是,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时,给每个出口商计算出单独税率是原则,抽样计算倾销幅度是唯一的例外。欧盟反倾销规则384/96号第9.5条滥用WTO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的模糊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能否获得单独税率进行“有罪推定”(即存在国家控制),而要求被调查企业反过来证明自己“无罪”。该做法违背了WTO有关调查机关应对每一企业确定各自单独倾销幅度的基本义务要求,欧盟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为借口,对中国实施“单一反倾销税率”,所有中国出口商不管出口价格高低都按单一税率被征收反倾销税。
上诉机构未发现WTO其他协定任何条文允许进口成员可对非市场经济成员背离确定“单独税率待遇”的义务。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也只允许进口成员在一定情况下,背离中国出口企业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并没有取代WTO《反倾销协定》第6.10条的规定。议定书除在价格比较时对中国企业的国内价格规定了特殊规则外,不存在对中国进行差别待遇的“无边际的例外”。
因此上诉机构裁定,欧盟反倾销规则384/96号有关对“非市场经济”出口商“单独税率待遇”的规定本身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其对紧固件案的适用本身也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的规定。
该反倾销案的启示
WTO《反倾销协定》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表明,无条件的单独税率是反倾销应诉企业当然的正当权利之一,一国一税的做法缺乏国际法上的法理基础。欧盟紧固件案是对欧盟传统反倾销法律体制的一次重大挑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将迫使欧盟重新审视或修改其反倾销制度中的相关规则,以使之与WTO规则相一致。此外,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作为WTO法的辅助渊源具有一定的先例效果,因此,在涉及对华反倾销的其他案件中,专家组也很可能对类似诉求作对中国有利的结论。同时,由于其他国家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反倾销调查中也有类似单独税率的规定(如美国),欧盟的败诉也会对这些国家的反倾销立法产生冲击。该案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压缩某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空间,可视为中国在反击贸易保护主义过程中的一次重要转折。
但该案并不能彻底解决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国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承诺,允许中国贸易伙伴在对中国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除非被调查的我国生产企业能够清楚地证明其所属行业在产品的制造、生产、销售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运作,达到上述要求。但是在协议生效的15年(即到2016年)后,无论情形如何,各国都将在反倾销诉讼中以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对待我国。即便欧盟修改其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中国出口企业可能获得的好处也仅仅是在反倾销调查中可以使用自己的出口价格来确定倾销幅度,在正常价值问题上,如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待遇,仍可能面临不利局面。
最后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WTO的各项规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在经济贸易方面,凡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政策与做法都有可能触犯WTO的规则。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为对方实施单一税率留下把柄。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