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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2011年城市维权(深圳)论坛即将召开之际,天津、北京、上海等21个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二十二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完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七条意见,包括: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不能整车免责。
这21个城市包括天津、北京、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杭州、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在对国家质检总局这种开门纳谏的做法表示充分肯定的同时,提出了完善《征求意见稿》的七条意见:
一是要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且不免除损耗件的“三包”责任,正常损耗除外。
二是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
三是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例如销售商在售车时说明了某车尾箱盖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做过修补,因此降价销售。售出后,如果销售商以销售时说明了有质量问题为由对整车不予“三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销售商只能就车尾箱做过修补这一质量问题免责,对车辆的其他质量问题则不能免除其“三包”责任。
四是应调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
五是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及法规依据。
六是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并且依法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材料,同时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是在《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修理商的义务中,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通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记者张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