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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欺诈案近日在昆明一审宣判。被告“绿大地”判处罚金400万元人民币;两名被告被判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几名被告也全部缓刑。
经法院查明,2007年底上市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书中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公司实际连续三年亏损。上市之后,绿大地恶习不改,以同样的手段虚增收入2.5亿元。
然而一审判决对绿大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了“手下留情”: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人民币;两名被告被判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几名被告也全部缓刑。就在绿大地案件宣判时,被告人已经拿着判决书回家了。
“我个人认为案件的一审判决是不合理的,有失公正。因为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来讲是很恶劣的,对广大投资者造成了伤害。一开始就做了一个造假的策划,欺骗证监会、投资者,募集大额资金,而且是持续造假,持续犯罪,应该从重处罚,被判处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最高刑,而且不得缓刑。”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表示。
且不说绿大地五名主要被告人全部缓刑是否过轻,仅从判决书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很多连外行人都能看出的漏洞。
我国刑法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这意味着不管判不判刑,罚金是必须的。”郭锋说。但法院一审判决中并没有对任何被告人处以罚款,只是对被告公司罚款400万元。
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另一个罪名违规披露信息罪,法院不予认定。判决书说,绿大地虚增资产和虚增的营业收入数额达不到当期披露资产和虚增营业收入总额的30%,不满足立案追诉条件,不能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但实际上,法院所依据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列出了8种应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予以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30%的标准仅是其中两项。第八项即是:“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毫无疑问,绿大地案的一审判决没有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反而误导了市场,形成虚假上市成本很低的印象,远远达不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对于欺诈发行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就是五年,罚金也是募资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对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最高刑罚也是处五年有期徒刑等,与欺诈发行量刑标准趋同。法律专家认为,前者量刑标准已经很低,后者性质更为恶劣,量刑却与前者相同,整体上看法律对经济犯罪的量刑都偏低。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洋建议,可以借鉴证券市场管理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法院不再重复审查,只依据前述事实做好法律适用工作,既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也保证了事实认定的专业性和完整性。
新华社记者陈菲赵晓辉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