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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潘从武通讯员吴向红王达成和刘树胜是多年的好友。去年10月,王达成向刘树胜借款56万元,借款时,他给刘树胜写了一张借条。借钱后,王达成表示会尽快归还借款。数日后,王达成偿还了刘树胜30万元借款,但余款26万元却迟迟不予归还。之后,刘树胜多次催要,王达成仍不归还剩余借款,无奈之下,他将王达成和其妻子武红鹃诉至法院。
刘树胜表示,他向王达成催要剩余26万元钱款时,王达成和妻子武红鹃才办理离婚手续,所以武红鹃也应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而武红鹃表示,她不知道丈夫王达成借款的事情,不应该偿还这笔钱。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达成和武红鹃是夫妻关系,王达成向刘树胜借款56万元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武红鹃与王达成应共同偿还刘树胜26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