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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松黄洁2010年年底,张女士在药房购买了一些“惠普生天然芦荟软胶囊”,回家后发现,该产品未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注明“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药房销售的“惠普生银杏胶囊”未取得保健品标志,而且未进行安全性评估,是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为此,张女士将药房诉至法院,要求药房退还货款1003元,并十倍赔偿其1万余元。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请求。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卫生部2009年第1号公告明确要求: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但该药房销售的“惠普生天然芦荟软胶囊”并未在配料表中标明相关内容,违反了公告的规定。
法院推定药房具有主观过错,应退还张女士购买“惠普生天然芦荟软胶囊”支出的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