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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民政部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该会因参与主办“共和国脊梁评选活动”被处罚停止业务活动一个月,现已期满,并履行了相关手续,目前即转入正常活动(11日《京华时报》)。
200万元换“常务理事”头衔、举办“全国小记者培训”敛财、违规举办“共和国脊梁奖”、数年没有年审……“中爱联”至少涉嫌“四宗罪”,只换回一个月的“禁闭”,这种处罚似乎与公众期望相去甚远。
按照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定性为违规,“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此款规定,自我定性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中爱联”不但进行违背社会团体的宗旨进行营利活动,并且还涉嫌以各种方式敛财,从我们的常识角度出发,可以称得上是“情节非常严重”,因此,相关管理部门有必要就最终的处罚措施及力度向公众解释清楚。
现在的社会团体出现两个怪现象,一方面,按现行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找到“婆婆”,才有资格进行报批,获准之后再注册,致使一些找不到“婆婆”的社会团体处于非法状态,脱离监管带来很大的社会风险;另一方面,个别业已找到“靠山”的民间组织,狐假虎威,派头不小,胆子很大,假借“婆婆”的名义四处招摇撞骗。且拉大旗作虎皮,动辄冠以“中华”、“中国”、“共和国”的大名,闷声发财。从“牙防组”到“中爱联”,莫不如是。
一个理想的社会团体的管理模式是,准入门槛低,让有志于社会服务的个人、团体都得偿所愿,身体力行,服务社会,履践公民责任;退出管道通,严格监管,严肃法纪,对严重违规的社会团体及时清理出列,维持社会团体的良好秩序。现在有时候我们做得恰恰相反,准入严苛、退出困难;只重准入限制,疏于过程监管。长生不死,就容易成为“千年老妖”,违规成本过低直接刺激违规冲动,助长违规现象。
不久前,民政部官员表示,今后拟给几类社会团体“松绑”,不再需要找挂靠单位,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降低申请条件并不意味着准入容易,能否获得审批才是关键。因此,在降低准入门槛上,要做的事情还很多。除了准入,退出也应当比以前更重视,不能让那些心术不正的社会团体胡作非为而不受处罚,以致损害社会团体形象以及污染社会空气。文/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