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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12月12日召开的城市消费维权(深圳)论坛上,城市消费维权论坛22家成员单位——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杭州、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等21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对通信行业的三大霸王行为进行了集中点评。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通过投诉案例和调查发现,通信运营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道行为依然存在,屡说不改。
霸王行为1
免费期后就是收费陷阱
赠送服务到期后未经同意即延续服务并扣费,或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
“手机报1个月免费体验啦”“恭喜你,免费赠送彩铃3个月,开通即送20元话费”,但接下来一句就是“不体验,请回复××××”,甚至是“同意体验的无需回复,本月内即可开通”……在免费期内确实免费,但过后就是收费陷阱。一些手机用户每月被莫明其妙地多扣费,一查才知道运营商擅自为其开通了多个增值服务。
“大二时有一次我刚交完手机费,当天下午就又欠费停机了。到营业厅一查才知道,是收了手机报使用费。”本市某高校大四学生小黄表示,自己就曾“被办业务”。“我回忆了半天才想起来,三个月前曾收到一条体验手机报的短信,但没当回事儿就直接给删了,随后每天都会收到两条手机报,根本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收费的。”
【消协观点】涉嫌侵权欺诈
首先,免费体验也应征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免费体验的,运营商不得单方面开通;其次,体验期过后,消费者必须明确表示订制,服务合同方才成立,未经确认即擅自扣费涉嫌侵权甚至欺诈,无异于明抢暗盗;其三,如果SP服务商利用虚假短信或其他服务界面诱骗消费者上当,违反消费者的意愿提供订制消费服务,则涉嫌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
霸王行为2
对预付费话费设有效期
通信运营商对预付费手机号码的话费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满不管余额多少,消费者均被限制呼出,须再次充值才能继续使用,否则一旦过了充值期,手机号码即作废且余额不退。
这导致一些电话打得少的用户群体,比如老年人,一到有效期就得反复充值,如此恶性循环,造成话费越积越多。对一些聋哑人士而言更是如此,他们平时打不了语音电话,只是发发短信,但运营商设置的有效期迫使他们即使还有高额话费也要继续充值。
“如果不再次充值,按照规定,剩余的30多元话费就作废了,所以只能再充10元钱。”市民张大爷的手机曾因充值话费到期被暂停业务,只好再充值“激活余额”。“都是我们自己交的钱,为啥还会‘过期’?虽然已经提前说明白这个规定了,但这种做法跟‘抢’又有多大的区别呢?”
【消协观点】涉嫌强制消费
使用手机频率较少并受有效期限制的大多是老人、聋哑人等群体。《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电信条例》第41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在预付费手机卡还有话费尚未消费的情况下,通信运营商即中止服务,迫使消费者继续充值,涉嫌强制消费,而以报废手机号码且不退话费作为强制手段,更是一种强取豪夺的霸道行为,因此,通信运营商必须取消预付费手机号码的话费有效期限。
霸王行为3
剩余手机费“余额不退”
“临毕业前,大部分同学都将最后一个月的话费计划好,按需充值,防止到最后剩很多话费没法退回余额。”即将毕业离开天津的刘同学表示,她马上就要给自己的手机卡办停机业务,为了防止多余话费不能退回,她每次充值都不超过10元钱,而她的多数同学也是这样做的。“从来没听说过,充值的手机费还能退还给我们的。”
【消协观点】侵犯公平交易权
第一,用户开户后,就与运营商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用户给手机里充值的费用属于预付款性质,在运营商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前,该费用的支配权归用户所有,“余额不退”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二,“余额不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三,通信运营商占有话费余额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运营商应将余额返还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