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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一名律师将自己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词发表在了博客中,结果遭人起诉。案件当事人之一徐先生认为,文中部分内容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此将该律师告上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删除辩护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因律师在网上公开辩护词引发的首起民事纠纷,目前此案正在朝阳法院审理中。
徐先生向法院起诉称,今年8月14日,被告律师高某将《刘长玲盗窃、诈骗案的辩护词》分别发表在了自己新浪博客和百度空间上。文章中涉及这样的内容:“刘长玲曾向检察机关揭发徐某(本人真实姓名)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对于此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若成立,刘长玲的行为属于立功。”据徐先生讲,这篇辩护词后来还被他人在网络上转载。
徐先生表示,律师高某正是刘长玲盗窃、诈骗案的辩护人,自己则是该起案件的受害人。刘长玲后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半,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6万元。
徐先生认为,被告律师高某在辩护词中提及的涉案内容系捏造,给他的名誉及精神造成了伤害,因此诉至法院。
12日,记者电话采访到了高律师本人,他系刘长玲案的一审辩护律师。高律师认为,作为一起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自己在博客上公开自己的辩护词并无不妥,尤其辩护词中并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内容。(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