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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0年底,本市共成立基金会120个,其中公募基金48个;公益捐赠总额稳定增长,2009年为12.35亿元,2010年为18.5亿元; “蓝天下的至爱”“慈善联合捐”等募捐品牌日趋成熟,社会受益面不断扩大。
“慈善的成长”让人们认识到,公信力是慈善公益组织的生命线;维护慈善公信力,就不能没有募捐信息公开。本月,《上海市募捐条例(草案)》即将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昨天下午,法规草案解读会引发思考:若要实现“透明慈善”,制度设计又该如何促进募捐信息公开?
一问“30%”如何突破
来自市民政局的信息显示:目前,本市建立网站的公募基金会不足30%,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依然是影响募捐组织公信力的不利因素。
立法调研发现,一些小型或微小型基金会尚未意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也无力维护网站运行。那么,要推进、规范募捐组织的信息公开,突破“30%”的局限,依据“谁组织募集,谁公开信息”的原则,可否由民政部门建立“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募捐信息服务,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作为募捐组织信息公开的大平台?
二问捐赠人如何知情
募捐活动信息不够透明公开,捐赠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就难以保障。
募捐组织公开的信息,有哪些法定规范?对捐赠人有哪些“授权”?比如,在募捐活动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募集财物的种类、数额、捐赠人的姓名或名称,实际支出的工作成本等等。这是条例草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问“161家”能否合法
有些募捐活动主体混乱,真假难辨,造成多头募捐,资源分散,难免损害慈善公信力。
到底谁有资格开展募捐?目前,本市共有公募基金会48家,依据《红十字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此外,本市还有公益性社会团体约161家,这些团体主要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或公益资助。
要拓展民间捐赠资源,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作为上海地方法规的募捐条例,能否赋予这“161家”合法的募捐主体资格?还有待充分的立法审议。
本报记者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