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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
□吴睿鸫
2011年,“减税”成为整个年度的税收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房产税改革试点、资源税改革及车船税微调,“税事”变动,各界关注。这些税制变动都透着减税的意向。然而,全国税收收入增长仍明显高于GDP增长。(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减税并不是新鲜话题。早在2004年就开始在全国实施结构性减税,从全面取消农业税,再到增值税从东北试点扩大到全国;从出口退税适时调整,再到内外资所得税的统一;从降低消费税,再到多次提高个税起征点,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接连出台,似乎正成为我国税制变革的主旋律。
然而,七年多过去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大都没有感觉到税负减轻,相反,我国的税收痛苦指数一直名列世界前茅。近年来税收之所以呈越减越多的态势,首先是税收制度设计中植入了“增收”的因子。1994年税制变革出台的初衷是舒缓当时财政困境,“增收”无疑成为制度设计切入点。囿于征管条件,当时实际征收率仅为50%,这意味着,倘若国家层面要实现5000亿元的征收目标,在只有50%税收实际征收率的条件下,需要事先搭建一个可征收一万亿元的税制大盘子。显然,我国现行税制自出娘胎那天起,就预留下巨大的税收增长空间,为以后连年超收埋下了伏笔。
随着征管科技的日益进步,实际征收率也随之稳步提升,尤其一些免征条款也跟着经济环境和时间的推移,开始逐渐复活,这更为连年税收任务增长奠定了基础。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和个税以及大小非减持征收个税,这些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税种,一个个都被激活了。
比如备受关注的房产税,尽管试点初的各种争议已过,但未来扩面仍是焦点。1986年出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涵盖经营用房产和自用住房。但在该条例免征条款中有一条: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这意味着,国家要想全面推行房产税不存在法律障碍,只要取消免征条款,经国务院审批后,房产税立马可以走遍神州大地。
目前我国税负过重,税收增长速度过快,已成为国家亟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要控制总体税负规模,参考同类国家的税负,同时,更要控制税收增长速度,譬如,硬性规定每年的税收增长速度,要与GDP同步,以实现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与正义。
当然,我们在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同时,还要清理企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提高工薪阶层工资水平,完善社会保障水平,合理配置资源,从而增加企业经济活力,最终实现提升民众福祉,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