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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一业主入住新房后认为墙体歪斜,遂找到开发商要求维修,经协商未果,业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诉讼中,因业主拒绝垫付鉴定费,以致无法证明房屋墙斜的主张。鉴于开发商同意维修,日前,南开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对业主方厅地板进行维修或重铺,维修期间每日给付业主200元经济补偿。
市民徐某于2007年8月在本市南开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建筑面积87.14平方米,总价款为86万余元。据徐某称,合同还约定,开发商应于2009年5月30日前将精装修住房交付徐某。2009年5月,徐某如期办理了入住手续。2010年2月,徐某雇家政做卫生,挪动东西时发现墙体歪斜,徐某随即找到开发商维保人员,但对方开始说没人维修,后又说无法修复。为此,工作人员刘某给徐某写了一个说明,证明墙体歪斜3.5厘米,不是装修导致,无法维修。徐某认为开发商的建筑质量存在问题,对其使用造成影响,为此起诉要求开发商对其房屋瑕疵进行修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庭上,被告开发商辩称,其公司是在诉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徐某的。对徐某提出的房屋墙体倾斜问题,已由其总包单位用仪器测量,结果为徐某房屋墙体没有问题,是地板铺设斜了。被告同意给徐某重新铺地板,施工期大约需3至5天,施工期间每天给徐某100元补偿。不同意徐某其他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原告入住后发现诉争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因合同中约定了被告的保修责任,且被告同意对双方认可的房屋方厅地板进行维修或重铺,故法院予以照准。房屋维修期间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故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对原告所提出诉争房屋方厅墙斜的主张,由于原告不垫付鉴定费,其结果无法认定,故该项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