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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李京华涂铭)北京股民王某因炒股受损状告“股市黑嘴”汪建中赔偿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股民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民事索赔案中,法院虽然没有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但在判决中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
审理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
法官认为,王某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计算其损失,但虚假陈述与操纵证券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两者在违法主体、行为表现、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方面均不相同,参照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法院查明,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之间,同期还有其他证券公司在互联网上推荐“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王某对涉案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三只股票进行多次短线交易,其中亦有盈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