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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节”即将来临,本市民政部门近日陆续开展的冬季送温暖、年终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困难群众救助活动在市民中引起极大反响。家住红桥区的市民王先生致电本报,希望了解目前本市对各类困难群众的相应救助政策,记者为此采访了民政部门,对本市低保、特困救助、城乡分类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物价联动补贴等系列救助政策进行解读。
城乡低保及特困救助标准
自2001年起《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颁布以来,本市不断提高各项社会救助标准。目前,天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城市特困救助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481元至624元,救助标准为每户每月144元;农村特困救助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281元至364元,救助标准为每户每月84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060元。
申请城乡特困救助,除家庭月人均收入需符合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一)家庭成员中有一级或二级残疾人的家庭;(二)家庭成员中有患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三)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单亲家庭;(四)其他由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困难群体实施分类救助
本市按照城乡困难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援助。对重病重残、单亲等家庭予以重点照顾,对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孤儿、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等提高救助标准。
如: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0%扣除;对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抵扣后的剩余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实行差额救助。享受低保待遇且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10%核发;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10%核发。
暂时生活困难有临时救助
目前,本市人均月收入不足城乡低保标准200%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1.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在享受医疗保险及各项社会帮扶之后,仍然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出现特殊困难的家庭;
3.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及各项社会帮扶之后,个人自付部分仍有困难的;
4.对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以及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的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先给予三个月的临时救助,同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非本人原因无法就业,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价格上涨可领取生活补贴
从今年10月份起,本市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完善后的价补联动机制,以“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作为联动依据,月度同比累计涨幅达到或超过2%时,启动价补联动机制,发放补助;价格涨幅低于2%的月份,停发补助。补助标准为:价格涨幅在2%至14%之间共设6个档次,最低档价格涨幅2%(含)-4%(不含)时,每人每月补助30元,之上每个档次补助增加15元;农村保障对象的价格补助标准,按照上述标准与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的比例关系确定,今年设定为城市补助标准的60%。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助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按照失业保险金渠道进行发放;其他补助人员的补助由民政部门负责,随相关补助发放一并进行。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交叉人员,由民政部门发放补助,人力社保部门不再重复发放。本报记者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