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且于12月21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可“闲置”的几种特殊情形,包括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
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包括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延长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于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专家邹晓云分析,修订草案较现行相关规定适用范围扩大,且明确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程序,具备较强可操作性。据《人民日报》《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