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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上获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经过审议并原则通过,占全市机动车数量64%的排量1.6升及以下的汽车车船税将减少。
按照新办法,车船税将根据乘用车发动机气缸容量征收,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其中,1.0升(含)以下为每年27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为每年39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为每年45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为每年9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为每年18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为每年3000元,4.0升以上的每年4500元。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目前1.0升~1.6升(含)每年缴纳车船税420元,1.0升(含)以下每年缴纳300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本市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记者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