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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钱先生:我名下有一处私产房,这套房产是我与妻子的共同财产,现在我妻子已经去世。我们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我想直接把这套房产赠给儿子,请问能不能直接办理赠与公证?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记者采访了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主任陈洪发。据介绍,钱先生的情况不能直接办理赠与公证,必须先办理继承公证之后,再办理赠与公证。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对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死者的那部分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当归在世的一方所有。具体到钱先生所说的这套房产,虽然登记在其本人名下,但仍为他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房产因其配偶已经去世,所以已成为其配偶的遗产,其配偶的法定继承人为她的父母、配偶、子女,上述法定继承人应到公证处对此房产的一半办理继承公证。
钱先生如果想把该房产全部给予儿子,有两种方式:一、该房产中的一半即其配偶的遗产,在其配偶的父母、子女表示放弃继承后,可由钱先生一人继承。在钱先生取得该房产的全部所有权之后,方可对整套房产办理赠与公证,将房产赠给自己的儿子。二、该房产中的一半即其配偶的遗产,在其配偶的父母、钱先生和女儿表示放弃继承之后,可由钱先生的儿子一人继承。继承后,钱先生的儿子取得该房产一半的所有权,然后钱先生再将自己名下的另一半房产赠与儿子,此时钱先生的儿子方享有该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通讯员齐彩虹李媛记者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