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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四名男子先后三次于凌晨时分驾车寻找独行人,发现目标后便将对方拉到车内带至偏僻地,以殴打、威胁手段实施抢劫,劫取财物价值3.3万余元。日前,四人一审分别被河西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至15年不等。
2010年12月5日凌晨3时许,黑龙江省无业男青年梁某、乔某、孙某与本市无业男青年陈某经预谋,驾驶汽车行至464医院门前,将步行途经此处的陆某、杨某强行拽进车内,拉至津南区八里台村附近,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抢得陆某现金1900元、白金项链、蓝宝石戒指及手机等物品;抢得杨某现金200元及白金项链等物品。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并将抢得财物全部瓜分挥霍。次日凌晨,四人以上述手段再次作案,劫得被害人王某现金500元及手机、戒指、银行卡等物品。后四人逼迫王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从该卡内取走现金1.96万元。此后,四人又于当月17日凌晨3时许,利用相同手段作案。
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被告人乔某、孙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记者孙启明通讯员邢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