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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银川12月23日电(记者刘峰)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宁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包括外埠企业和中央在宁投资建设项目,缴纳工资保证金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工程开工报告。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在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并逾期未整改,因拖欠引发群体性上访等恶性事件,因非法转包、分包导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主体拖欠等6种情况下,专项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连续两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经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审核后,从下年度起按1%比例缴纳;连续3年内未拖欠的,从第四年开始免缴工资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主管部门核准后,一次性返还工资保证金和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