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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廖金城)近日,记者从泸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获悉,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批复,泸州市将于2012年底,建立起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记者了解到,此次泸州市城乡居民的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而根据不同的缴费标准,居民可自主选择10个不同的档次进行缴纳,最低为每年100元,最高为每年1000元。此外,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当地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详见今日《华西城市读本》29版